小油条 大民生

时间: 2023-11-29 01:54:59 | 作者: 欢迎使用乐鱼app
5月27日下午,阳城县检察院对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三起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举行公开听证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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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5月27日下午,阳城县检察院对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三起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举行公开听证会。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,值班律师、社区代表、侦查人员受邀参加了听证会。

  听证会上,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基本情况、事实认定、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等进行了详细阐述,并现场释法说理。

  经审查认为,三名嫌疑犯均系食品生产从业人员,对食品安全有法定的注意义务,明知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安全,而在制作销售油条中过量添加明矾。经抽检,油条中铝残留量均严重超过了国家标准(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≤100mg/kg),为不合格产品,构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。

  鉴于三名嫌疑犯系初犯,犯罪情节轻微,主观恶性较小,且自愿认罪认罚,拟作不起诉处理。

  听证员现场提问并进行了集中讨论,经过充分评议,与会人员都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处理意见,并都表示,此次公开听证会,是一场“有温度”的公开听证会,是一堂“有深度”的普法宣传课,紧贴民生,关切民意,体现了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宗旨观念,彰显了检察机关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,兼顾法理情,透明接地气,让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成为看得见的安全、信得过的安全、守得住的安全。

 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足以导致非常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对人体健康导致非常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后果很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  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第一款 在食品加工、销售、运输、贮存等过程中,违反食品安全标准,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,足以导致非常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。

  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2760-2014)中规定,硫酸铝钾(又名钾明矾)、硫酸铝铵(又名铵明矾)作为膨松剂、稳定剂可应用于油炸面制品(含油条),其使用量“按生产要适量使用”,最终食品中铝的残留量不允许超出100mg/kg。

  油条作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传统早餐,深受众多购买的人喜爱。在传统制作油条的配方中,明矾起了很大的作用,但过量添加明矾极易导致油条中的铝残留量超标,而长期摄入铝残留量超标的食品,将很可能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或引发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。

  因此,希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,按照标准制作、销售食品,也呼吁众多购买的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,注意饮食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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